《吉林大学报》  
上一期    下一期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期次:第419期      查看:103   

  第五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 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 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 突。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 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 请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 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 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依照《党 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 所称 “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 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储蓄单、 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 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 等支付凭证。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 价证券、支付凭证而不交公的,依照《党 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理。
  第七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 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 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 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 不正当利益。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 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 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 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 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交易对方、 受委托方等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 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二)

吉林大学 版权所有 

北京华文科教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技术支持,图文与本公司无关

京ICP备12019430号-7

本期已有3877次访问,全刊已有3615982次访问